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2年度,55號
GSEV,112,岡簡,55,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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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5號
原 告 郭碧蕊
被 告 吳佳蕙
鍾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岡補字第414號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並 於同年月27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 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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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