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林華祥
莊喬能
被 告 鐘義發(死亡)
鐘正駿即鐘義發之繼承人
鐘菁帶即鐘義發之繼承人
鐘文溪即鐘義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被告欄關於「鍾義發」之記載,更正為「鐘義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111年度岡簡字第460號判決,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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