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號
原 告 林春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新
被 告 劉銀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銀美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是請求被告返還現由原告使用、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為284平方
公尺,而系爭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是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500元等情,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表可參,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2,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
之面積284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00元=
142,000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
2年2月24日前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到院,並提出屏東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逾期未繳納前
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