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2年度,17號
PTEV,112,屏補,17,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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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7號
原 告 吳能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蓁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前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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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