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2年度,45號
PTEV,112,屏簡,45,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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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筑庭(原名:林美如

林進良
林妤倢
林美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
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經查,被告之被繼承人林明輝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506,714元,而
原告為被告林筑庭之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4等情,有土
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民事聲請追加暨更正
訴之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公告土地現值表在卷
可稽,則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376,379
元(計算式:1,506,714×1/4=376,3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另原告對被告林筑庭債權額算至本件訴訟繫
屬時為462,007元(計算式:116,393+102,353×【16+75/365
+287/365】×19.7%+3,000=462,007),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可
參,高於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376,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00元,尚應
補繳2,9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被繼承人林明輝所留遺產
編號 財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核定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 全 83.6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000元 12,000×83.63= 1,003,560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96分之3 3,642.0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500元 5,500×3,642.01×3/896=67,068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96分之3 4,291.0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500元 5,500×4,291.07×3/896=79,021元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96分之3 1,456.3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500元 5,500×1,456.37×3/896=26,819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96分之3 1,061.42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500元 5,500×1,061.42×3/896=19,546元 5 屏東縣屏東廣興18之1號房屋 全 310,700元 合 計 1,506,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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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