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364號
PTEV,111,屏簡,364,20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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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黃鳳月


美惠


黃美玲


孫淑貞

黃俊華

黃俊宏

黃俊文

黃金鳳

黃鳳春


黃鳳滿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權利範圍400/1621」之記載 ,應更正為「權利範圍409/162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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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