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黃鳳月
黃美惠
黃美玲
孫淑貞
黃俊華
黃俊宏
黃俊文
許黃金鳳
倪黃鳳春
林黃鳳滿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權利範圍400/1621」之記載 ,應更正為「權利範圍409/162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