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宜簡字第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許月娥 許月美 許月華 林宏琪 徐陳阿圓 陳萬來 受告知人 林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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