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2年度,29號
ILEV,112,宜簡,29,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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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許月娥
許月美
許月華
林宏琪
陳阿圓
陳萬
受告知人 林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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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