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1年度,376號
ILEV,111,宜簡,376,20230213,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游秀經
游秀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5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2,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