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1號
原 告 林真廷
被 告 鄭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9
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
附民字第9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特殊 限制,且蒐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以各 種犯罪手法使民眾匯款至人頭帳號內以非法取得他人財物, 並藉此逃避刑事追訴,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 予對方使用,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並可掩飾或 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9月10日以前某日,在桃園市大溪區某處,將其所有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 路銀行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轉帳 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9月11日10 時17分許,透過交友軟體乾杯cheers認識暱稱為「王聰俊」 之人,並加為LINE好友,稱目前投資比特幣高峰穩賺不賠, 邀請加入db交易所(http://www.dbontrade.com)投資平台 ,及飛翔國際貿易LINE群組,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75萬元 至被告所有系爭帳戶內,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先前所提書狀則以:其 尚在服刑,暫無能力賠償,希望能待出監後再賠償等語資為
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 地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至被告所有系爭帳戶, 且被告因前開交付系爭帳戶行為而涉犯幫助洗錢罪嫌,業經 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 科罰金4萬元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 件卷宗查明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此部分之事實 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至被告雖以上開言詞置辯,然此僅 為其個人清償能力之問題,並不影響其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是被告前揭所辯,尚無足採。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 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9月1日送達 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 額,尚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 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 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 訟費用負擔之必要。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
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 提供擔保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