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朱啟仁
代 理 人 馮世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輝棟間修復漏水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A戶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輝棟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