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615號
SLEV,111,士簡,1615,2023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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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星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芳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上訴人僅就營業損失(120日
,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500元計算)為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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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