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596號
SLEV,111,士簡,1596,202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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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尚志
邱尚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
分之金額為47萬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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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