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靜妤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芮伃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日下午4時0分許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