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1287號
SLEV,110,士簡,1287,2023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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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靜妤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芮伃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日下午4時0分許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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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