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95號
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葉哲安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哲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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