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原 告 蔡宜蓉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呂佳晏
呂昭蓉
呂宗哲
吳呈奎
吳亦珏
吳亦漣
呂韋良
呂衣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設定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父親蔡鎌吉於民國76年繼承取得嘉義市○○○段000地號之 共有土地,嗣78年間因判決分割而取得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於101年繼承,嗣因繼承 分割協議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㈡原告於111年4月發現系爭土地曾於64年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權與訴外人呂江猛,呂江猛於70年10月19日死亡,由配偶 即訴外人呂潘月、子女即訴外人吳呂朱雀、被告呂佳晏、被 告呂昭蓉、訴外人呂正隆、被告呂宗哲共同繼承,又吳呂朱 雀於80年2月3日死亡,由配偶即被告吳呈奎、子女即訴外人 吳亦清、被告吳亦珏、被告吳亦漣共同繼承,而吳亦清於11 0年9月29日死亡,由父親即被告吳呈奎單獨繼承。另呂正隆 於91年1月10日死亡,由子女即被告呂韋良、被告呂衣蕎共 同繼承。而呂潘月於95年12月17日死亡,由被告呂昭蓉及被
告呂韋良、被告呂衣蕎代位呂正隆繼承,綜合上述,被告呂 佳晏、呂昭蓉、呂宗哲、吳呈奎、吳亦珏、吳亦漣、呂韋良 、呂衣蕎取得系爭抵押權形式上抵押權人之地位並為本件適 格之當事人。
㈢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為65年11月14日, 則擔保債權之債權額於該日即為確定,是系爭擔保債權之請 求權於80年11月14日因屆滿15年不行使而罹於消滅時效,實 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自斯時起算,亦於85年11月14 日屆滿,是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 存續,自屬妨礙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其上抵押權人即訴外人呂江 猛已於70年10月19日死亡,而被告等人為其繼承人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呂江猛暨其相 關繼承人之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11年11月8日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見 本院卷1第41至47、61至109、115、119至122頁),堪信為 真實。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 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880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呂江猛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 臺幣(下同)30萬元,其清償日期為65年11月14日,有前開 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又系爭抵押權於85年11月14日已因 逾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而呂江猛於70年10月19日死亡時, 系爭抵押權尚未因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 ,亦係繼承開始取得抵押權之後始發生。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等人應將就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設定如附表 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 第87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3,2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
所有權人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蔡宜蓉(登記次序:0006)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分之1 登記次序:000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64年 字號:嘉地市字第018317號 登記日期:---年--月--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呂江猛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300,000元 存續期間:依照契約約定 清償日期:65年11月14日 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6 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 證明書字號:嘉地市字第3061號 設定義務人:盧振漢 共同擔保地號:竹圍子段150-7、150-8、150-13、150-14、150-15、150-16、150-17、150-18、150-21、150-22、150-25、150-26、150-27、151-2、151-11、151-37、151-40、151-45、151-47、151-49、151-51、1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