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659號
CYEV,111,嘉簡,659,20230217,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高華陽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陳彥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每年給付原告按第一項土地占用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金額。」之記載後,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