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蘇冠玲即禾家工程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山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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