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1017號
CYEV,111,嘉小,1017,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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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洪錦瑩
被 告 高境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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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