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62號
OLEV,112,員補,62,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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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62號
原 告 張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琮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被告陳琮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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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