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郭惠敏
郭映亞
劉哲瑋
相 對 人 李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負有債務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 為此聲請調解。查相對人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主張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 之因侵權行為涉訟,惟未釋明兩造間有何侵權行為存在,經 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釋明之,聲請人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認本院無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