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司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郭惠敏
郭映亞
劉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靜芳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本件相對人住所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應
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惟聲請人主張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15條,本院有管轄權,聲請人應先釋明「侵權行為」
內容,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查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