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小字第26號
原 告 鄭麗卿
梁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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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阿娜
被 告 蔡英碧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埔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本院南 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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