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2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屈錫田
被 告 張學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7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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