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40號
原 告 呂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
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提出被告鄭玉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體敘明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經過(含時間、地點、侵害
方式等),如有報案紀錄並應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