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214號
PDEV,111,斗簡,214,2023020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上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志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