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1年度,475號
PDEV,111,斗小,475,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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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47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鐘振溢彰化縣○○○○村○○○路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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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