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11年度,4號
NHEV,111,湖建簡,4,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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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綺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6,98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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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