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550號
NHEV,111,湖小,550,2023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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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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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