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綱
訴訟代理人 劉竹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
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