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94年度,12號
SLEV,94,士聲,12,200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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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憲
代 理 人 葉海萍律師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欲以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之書面文件、遭郵局退回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逾期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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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