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大安區懷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憲
代 理 人 葉海萍律師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及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欲以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之書面文件、遭郵局退回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逾期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