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2144號
CLEV,111,壢簡,2144,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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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4號
原 告 陳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提出各項請求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如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醫療輔具購買統一發票或收據、在職及請假
證明書、薪資單或綜合所得申報結算資料等)。
二、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
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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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