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蔡偉杰
訴訟代理人 陳鳳君
被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收取車輛拖吊費用屬不當得利 ,且被告拖吊車輛過程中,導致原告車輛受損,爰請求被告 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等語。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地在台 北市松山區,此有其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 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