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524號
CLEV,111,壢簡,1524,202302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524號
原 告 楊崇淵
被 告 郭志偉
李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
1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3242元,及被告李騏安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被告郭志偉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得請求經計算零件折舊後之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50269元、車價減損60000元,及依車損情形,原告得請求7日不能營業之損失12973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15,842×0.369=116,546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5,842-116,546=199,296第2年折舊值 199,296×0.369×(8/12)=49,027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9,296-49,027=150,26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