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楊秀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玉蘭、溫筱瑩、溫環妃間請求履行協議
事件,上訴人劉楊秀妹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計
算式:50000+300000=3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