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2年度,1號
SJEV,112,重聲,1,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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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育龍
代 理 人 何奕道
相 對 人 吳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重簡
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伍拾元後,許可將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6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本該就受理之111年度重簡字 第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原告之 訴全盤審理,豈有擇此去彼之理。因承審法官似有偏本案之 虞,聲請人顯處劣勢,恐遭不公平審判。為此,爰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自費交付系爭事件於111年12月28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內容,據以反駁審判不公,以為日後救濟 等情。
三、經查:本院受理之系爭事件,因聲請人為該案之被告兼反訴 原告當事人,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聲請人即為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具體指明上開事件於111年1 2月28日言詞辨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足以釐清承審法官似 有偏本案而恐遭不公平審判之情事,則其聲請交付之,具有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許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聲請人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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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