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保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9,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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