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12年度,1號
SJEV,112,重救,1,202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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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桂紅
共同送達代收陳振瑋律師
相 對 人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家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1
年度重簡字第25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 本院111年度重簡字第2529號),本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7,629元,惟聲請人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因逢疫情周轉不靈,幾無收入,聲請人林桂紅名下不動產更已遭鈞院 查封,以致無資力支出前開裁判費。為此,聲請鈞院准許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 ,但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 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聲請人林桂紅之國 稅局財產清單、本院執行處公告等為釋明,然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聲請人林桂紅110年度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查知其於110 年度年所得約6,753元,而名下財產除遭本院執行處查封之 不產動外,尚有一部LEXUS(日本凌志廠牌)汽車事業投 資1筆,總額共約15,968,000元,此有聲請人林桂紅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顯見聲請人之資產 遠大於應繳納之裁判費,並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 人,是其等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四、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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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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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