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心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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