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蘇智亮
王瑞英
被 告 蔡海雄
林欣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1土地之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12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分之1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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