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4263號
SJEV,111,重小,4263,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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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2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莊傑仁
被 告 何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2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27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之修復費用為20,011元(工資費用4,694元、零件費用15,
317元),衡以系爭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
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
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又系爭車輛係107年5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存卷可參(本
院卷第27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4月6日,已使用3
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848元(詳如附
表之計算式),另關於工資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
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8,542元(計算式:3,848元+工資
費用4,694元=8,542元),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542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29日起(本院卷第6
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實屬有
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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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317×0.369=5,6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317-5,652=9,665
第2年折舊值 9,665×0.369=3,56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665-3,566=6,099
第3年折舊值 6,099×0.369=2,25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099-2,251=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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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