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926號
SJEV,111,重小,3926,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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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926號
原 告 李咸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對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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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