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54號
FSEV,112,鳳補,54,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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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郭于珊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7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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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