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31號
FSEV,112,鳳補,31,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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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1號
原 告 謝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2,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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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