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26號
FSEV,112,鳳補,26,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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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史榮正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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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