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17號
FSEV,112,鳳補,17,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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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7號
原 告 鼎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86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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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