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1年度,1285號
FSEV,111,鳳小,1285,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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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林意惠
陸政宏
被 告 襄禾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瑋杰

兼法定代理
林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襄禾市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襄禾市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由被告林照芳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襄禾市有限公司負擔。如對被告襄禾市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由被告林照芳給付之。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1 9,810元 自民國104年5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 686元 自104年5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3 6,394元 自104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4 10,400元 自104年5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5 15,400元 自104年5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6 10,756元 自104年5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7 25,900元 自104年5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8 5,500元 自104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9 6,000元 自104年6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0 4,731元 自104年7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總計 95,577元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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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襄禾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