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原小字,111年度,44號
FSEV,111,鳳原小,44,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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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原小字第44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被 告 李昶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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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