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0年度,636號
FSEV,110,鳳簡,636,202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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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牡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雪雯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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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