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6號
原 告 蔡瓊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潔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