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鑑定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64號
KSEV,112,雄補,64,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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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4號
原 告 三禾麗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舜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鶯間給付鑑定費用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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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